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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与商标“象征性使用”的关系(相城漕湖)

  • 作者:漕湖注册公司 发表时间:2021-12-05

商标是一种不可再生相城漕湖,因为注册商标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而一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所以,商标注册的生态循环比较慢,这就导致近年来,商标转让价格节节攀升。为了高效利用有限的商标相城漕湖,商标局制定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也就是商标撤三。

说到商标撤三,那我们还要谈到两个概念,“实际使用”和“象征性使用”。

“实际使用”是指商标使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和指向性,该使用行为能够表达出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关联性,能够使相关公众意识到该商标指向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所谓“象征性使用”,是指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其不符合真实使用行为所具有的使注册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不会形成或积累商誉,因而不能视为真实的使用。

商标权人在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负有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义务。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尤其是近年来的商标撤三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商标专利权人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的使用行为,从而判定商标是否属于“真实使用”,若是,商标得以保留,若商标被判定为“象征性使用”,那么商标就面临被撤三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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